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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01月09日  点击:[]

校内各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

为了推进我校校办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摸清校办企业情况,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清产核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学校制定《四川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2006年11月15日“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加强对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摸清“家底”,为校办企业改制提供科学依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大学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四川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校办企业“家底”,如实反映企业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的关、停、并、转和改制工作创造条件。

(2)全面清查核实校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全面清理核实学校资产、权益等状况,确认校办企业中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明确以学校名义对外投资企业的户数及经营情况;理顺学校对外投资关系,明确对外投资比例、内容,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

(4)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

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教育部所属四川大学等11家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函》(清办函[2006]12号)的实施,计划在2007年春节前完成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2006年8~10月)。在对校办企业进行调查基础上,提出校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并组织学习有关清产核资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准备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种材料。

(2)工作部署和业务培训(2006年11~12月)。对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召开全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会议,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组织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法规及使用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的操作办法。

(3)组织实施(2006年12月~2007年春节前)。组织校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

三、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

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是2006年10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1)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3)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4)学校通过招标比选聘请清产核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需要清产核资的企业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及有关损溢的经济鉴证;对拟注销企业进行清算审计。各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费用(包括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或由其主管部门负担。

(5)学校向主管部门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进行调账。

(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1)账务清理。对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资产清查。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3)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4)损溢认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金核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6)完善制度。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产业集团、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法律顾问室组成的“清产核资与审计评估组”,牵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产核资与审计评估组”在“四川大学全资企业改制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所属全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等工作。由“四川大学全资企业改制工作组”形成专题报告,向“四川大学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领导小组”汇报,经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教育部和国资委确认。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2)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3)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闲置或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4)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学校清产核资工作组、校办企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工作行为,否则,学校将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清产核资结果申报

(1)企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四川大学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向教育部、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2)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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