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诉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一案,于2006年7月14日在双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06年9月26日下达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在其工程项目名称、楼盘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上向原告四川大学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经济损失。(注:以上主要内容摘自《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双流民初字第1286号)。
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名称权,且在高校存续期间都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名称权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使用。
四川大学胜诉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一案,是2005年厦门大学诉福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案获得胜诉后,高校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又一典型案例。四川大学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
同时,四川大学向社会郑重声明:
1、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川大河畔”楼盘与四川大学无任何关系。
2、根据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的规划方案,接临“川大河畔”楼盘的校园区域,在规划实施后将与现状(如水塘、绿地、道路等)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