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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川大的社会声誉

2006年03月15日  点击:[]

针对“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擅自使用“四川大学大地计算机学校”、“川大大地计算机培训学校”等名义对外招生,并将我校的标志性建筑物及校徽用于对外宣传广告资料中,导致部分学员上当受骗一事,学校已在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刊登严正声明,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校江安校区附近开发楼盘的过程中,在楼盘名称或宣传广告中擅自采用“新川大新铺王”、“润扬.川大河畔”,借用四川大学的资源以提升其楼盘商业价值。我校对其涉嫌侵害学校名称权的行为,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交涉,以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川大的社会声誉。

川大作为一所全国著名高校,有着近110年的历史,其校名作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对公众、对社会具有强大的感染力与影响力。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名称权,且在高校存续期间都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川大享有的名称权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我校同意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任何借助于我校名称,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商品房卖点的广告、宣传都构成对我校名称权的侵害。

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维护川大的社会声誉,是每个川大人的责任。希望全校师生员工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配合学校查处一切侵害学校无形资产的行为。

举报电话: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产权科:854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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