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将于2012年底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和科产集团及其所属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科研经费和自筹资金所购买(含捐赠)的各类固定资产,包括各类土地、公房、家具、仪器设备、住房、在建工程、构筑物、基础设施、绿化植物、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本次资产清查以2012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资产清查要求各单位对本部门各类实物资产进行清产盘点,并将实物资产卡片与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明细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进行分类登记,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报学校审批后实施;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其中,设备资产明细表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供;公房(含构筑物)、家具资产明细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
2.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盘点本单位资产。另外,土地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清查,图书和陈列品资产由图书馆牵头清查,基础设施和绿化植物资产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清查,在建工程由规划建设处牵头清查,文物由历史博物馆牵头清查,标本类由自然博物馆牵头清查。对账实不符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盘亏(盈)明细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
3.《固定资产明细表》及《固定资产盘亏(盈)明细表》由资产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1.资产清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请咨询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