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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大学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4月18日  点击:[]

川大国资〔20076

关于开展四川大学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川大国资〔2007〕6号

校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7]1号)精神,全面摸清家底,完善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学校决定在2007年4月16前全面完成我校的资产清查工作,迎接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检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重,为保证资产清查的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

1、学校成立了四川大学资产清查领导小组

组长:杨泉明 谢和平

副组长:罗中枢、李虹、石坚、李光宪、步宏、陈爱民、赵昌文、徐兰

成员: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处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树明

副主任:张林、樊成充、吴肇庆、罗丽君、李旭锋、李晖、罗德明、何继业

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3、学校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设资产清查工作组,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各分组的协调及全校数据的汇总工作。按照资产性质,工作组设4个分组,分组情况如下:

(1)综合分组:由财务处、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档案馆、监察处各单位组成,组长樊成充;

(2)设备分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成,组长李晖;

(3)房产、土地及家具分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各单位组成,组长樊庆文;

(4)图书及陈列品分组:由图书馆、博物馆、生命科学学院组成,组长王兴伦。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在2006年12月31日(基准日)以前,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和科产集团及其所属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所购买(含捐赠)的各类资产,包括: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土地、公房、家具、仪器设备、住房、建设工程、构筑物、图书和陈列品等。

本次资产清查要求对我校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要求对我校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要求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各单位自查、盘点、对账、登记、输入数据库、汇总、上报、接受审计等几个阶段。在资产清查工作组中各业务部处的指导下,各单位完成“自查、盘点、对账、登记”工作。“输入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由工作组成员单位完成。

1、各单位对没有进入学校财务管理序列的各种银行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进行清理,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财务处。

2、各单位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盘点设备资产。对基准日以前购买的,且没有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账的设备,请各单位填写《资产清查基础数据表格》,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3、对2002年1月1日至基准日期间购置的家具,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盘点,其中,对已经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账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下发家具清单,各单位盘点核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没有建账的家具,请各单位填写《资产清查基础数据表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盘点、清理、登记2002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家具及后勤集团管理的家具。

4、各单位分别在图书馆和博物馆的指导下盘点所在单位的图书和陈列品。对基准日前各单位购买的图书和陈列品,请填写《资产清查基础数据表格》,分别交图书馆和博物馆。

5、需要各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后勤集团等)完成的工作按《关于开展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

四、其他

1、《资产清查基础数据表格》请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的“本站通知”栏目下载。所有上交管理部门的各类表格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需要查询档案的,请单位按规定出具证明到档案馆查询。

3、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如实反映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资产清查及报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请咨询各业务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处:85405005,刘老师;

财务处:85401211,朱老师;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85406315,张老师;

图书馆:85410482,文老师;

博物馆:85412313,王老师;

档案馆:85466155,陈老师;

监察处:85402051,耿老师。

四川大学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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