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国资〔2007〕1号
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06]290号)精神,现就开展我校车辆统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单位(部门)使用(部分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或捐赠的各类车辆(不含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报废的车辆)均在统计范围之内。
二、车辆统计工作采取统一组织、逐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的车辆由其隶属的学院和业务实体单位归口上报;学校下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车辆由科技产业集团归口上报;华西各附属医院和各医学院要分开归口上报。上报表格需各归口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没有车辆的单位(部门)亦需要书面说明。
三、校内各部处、学院、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单位、科技产业集团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及其电子版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望江校区办公楼252房间,电话85405005,联系人梁敏)。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
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可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http://www.ggj.gov.cn)或四川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的下载空间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
⒉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信息统计表填报说明
3.《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计》填报模版示意图
四川大学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