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学校控(参)股企业: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精神,以便进一步掌握学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防范经济和法律风险,学校拟对冠用学校校名及以学校或学校内部机构出资的各类企业法人单位、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进行自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由四川大学、原四川联合大学、原四川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和原成都科技大学出资兴办或入股的企业。
2、由学校、学校内部机构实际出资,但以学校、学校内部机构或以个人为代表作为股东的企业。
3、由学校内部机构及其教职工个人兴办,在企业名称中冠有“四川大学”、“四川联合大学”、“华西医科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及其简称的企业。
4、实际为学校内部机构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5、由学校内部机构出资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
6、由学校、学校内部机构出资或经营管理的经工商注册的非法人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2007年1月5日前完成《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单位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报国资处(望江校区行政大楼252房间,电话85405005)。
因填表不实或漏填,给学校及本单位(部门)带来风险和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单位情况调查表(请在国资处主页下载空间栏目下载)